院长批准后还能再延吗 可以,但需上级法院批准。 院长批准延长一次(3个月)后:若仍无法审结,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 3个月。 最终上限:普通程序总审限一般不超过 12个月(含所有延长次数)。 法律依据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08条。 示例:跨境取证案院长批准延3个月后,仍证据不足,报上级法院再批延3个月,总审限变为12个月。 上一篇 可报上级法院几次 下一篇 能否举个跨境取证例子